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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第五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1.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校长办公会领导,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2.学校设各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院系本科招生工作,受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领导。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实施机构与决策咨询机构

1.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长办公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2.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咨询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服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各系(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附中校长及1名教师代表组成。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招生制度对全校本科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组长由学校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督查与信访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系(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北京市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学校按照当年考试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剩余计划调剂。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全部调档

2.加分政策:无政策性加分

3.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六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为不限;对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八省市的首选科目要求为历史或物理,次选科目要求为不限。

4.录取原则

院系 专业(招考方向) 录取原则

音乐学系

(中国音乐理论研究院)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按“高考成绩折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高考成绩折算分”相同时,按照线上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教育学院 音乐教育(音教声乐特长)

音乐教育(音教钢琴特长)

音乐教育(音教师范声乐特长)

音乐教育(音教师范钢琴特长)

音乐教育(音教声乐特长西藏)

艺术管理系 音乐学(音乐管理)

作曲系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复试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声乐歌剧系(中国声乐艺术研究院)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民族)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美声)

管弦系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国乐系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钢琴系 音乐表演(钢琴)

指挥系 音乐表演(指挥)

高考成绩折算分=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x100

5.说明

1.1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2音乐教育(音教声乐特长、音教钢琴特长、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音教声乐特长西藏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3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其中,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1.4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5音乐表演(指挥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6音乐表演(中国声乐民族、中国声乐美声、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7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1.8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设有两批(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如果有不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1.9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2.外语科目成绩要求: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3.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

4.师范生体检要求:报考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5.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6.师范生就业:师范生就业政策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执行,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音乐学专业与音乐教育专业各招考方向(除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每学年8000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各招考方向每学年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每学年10000元。音乐教育专业(音教师范声乐特长、音教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按北京市师范生相关政策执行。

2.根据学校规定和安排,入住1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750元,入住2、3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900元。寒假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关闭不开放。原则上北京生源一律走读。

3.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批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发放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困难。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2000元。建议学生在生源地进行贷款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电子邮箱:ccmzhaosheng@163.com,学校官网网址:https://www.ccmusic.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bkzs.ccmusic.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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