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结合中国音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音乐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
第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中国音乐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各专业(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请查询院校官网
第十条 中国音乐学院根据《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要求,面向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招收本科师范生,文理兼招。本计划为北京市单列计划,与全国计划不冲突。
第十一条 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全国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音乐管理招考方向的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2.师范生计划: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本计划为北京市单列计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细化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中国音乐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电子邮箱:ccmzhaosheng@126.com,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bkzs/,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九条中国音乐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4 山西名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www.sxgkzx.com 晋ICP备15009305号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52号学府壹号商务公寓 邮编:030006 联系电话:0351-836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