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学院”(国标标准代码为13634,湖北招生代码1567,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武汉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招生网址:http://zs.whxy.edu.cn。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武汉学院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学院招生委员会、武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20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和专业计划数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不组织艺术类考生校考,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及高考投档成绩。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加分政策,我校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2020年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武汉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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