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校。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达到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诺森比亚大学颁发相应文凭。
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毕业时须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以及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野外施工原因,适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我校电气类专业就业面向高压强电行业为主,不适宜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投档分算法规则的,按照其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投档的,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的考生数予以录取;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其所进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考生投档分已包含排序分的,直接按投档分排序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1+2”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同分排位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如无同分排位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只要包含“物理”或“化学”的,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其他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4、艺术类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如仍相同,比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德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宿舍设施情况,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孤儿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赠等各类助学项目,形成了奖、贷、助、勤、补、免等多元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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