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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层次与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福建工程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工为主,涵盖工管文理经法艺等多学科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溯源于1896年清末著名乡贤名士陈璧、孙葆瑨、力钧,著名闽绅林纾、末代帝师陈宝琛创办的“苍霞精舍”,开创了福建新式教育的先河。1908年就开始开办工学教育,解放前为享有盛誉的“福建高工”。办学以来,已培养了15万多名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的应用型人才,被誉为福建“建筑业的黄埔军校”、“机电工程师的摇篮”。毕业生深受社会各界欢迎,连续多年就业率位居福建省属高校前列。在福建各地、众多行业的关键岗位上,福建工程学院毕业生发挥着重要作用,事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

学校是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试点高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十三五”期间学校将坚持和强化应用型办学特色,努力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应用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校区)地址:

旗山校区(校本部)及闽台合作项目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鳝溪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鳝溪学园路9号;

铜盘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软件大道89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2016年我校普通高考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简称“闽台合作项目”)是由我校与台湾高校联合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及台湾合作高校的结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由我校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我校与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工程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五条 福建工程学院2016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海南、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及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及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52号)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

1.普通专业为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份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64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级5040元/学年, 3、4年级13000元/学年。专升本(两年制):130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

学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或取消入学资格的,不予清退。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八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结合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工科及工程类专业不录取肢体残疾考生。对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素描基础测试,对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将综合考虑考生的志愿和学校各专业具体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文件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调配原则(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即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对每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专业志愿平行且有顺序的原则进行调配;(2)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3)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4)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5)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体检结论受限的,我校可以结合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调配或调剂至体检结论不受限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为体检结论受限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不予录取。

根据“内招考办【2015】116号”文件规定,我校2016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学类专业调配原则:(1)考生的文考成绩与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照分数(即综合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2)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3)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4)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1.福建省考生: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

2.安徽省考生:根据安徽省皖招考函〔2015〕252号文件规定,综合成绩=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3.其他省份考生: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

第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有关精神,我校旗山校区(校本部)、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在福建省本科二批录取的专业,使用同一个招生代码。根据学校专业录取调配原则,一、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二、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没有被录取,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按照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联系电话征求考生的调剂意见,调剂意见仅作为调剂录取的参考。学校将尽可能地满足考生的调剂意愿,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三、当无法满足考生调剂意愿或电话联系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考生,将按照旗山校区、鳝溪校区、铜盘校区的排列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七条我校旗山校区(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和铜盘校区(软件学院)使用独立代码招生的省份,以及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鳝溪校区和铜盘校区的招生专业在同批次同代码招生的省份,根据录取专业调配原则将投档考生调配至相应专业,学生入学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原则上仅在专业所在的校区(即旗山校区校本部、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仅在海峡工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不能转入其他校区的学院(专业)学习。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期满转正时,按照学校关于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业分流的有关规定,转入入学当年在同批次同科类招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为确保我校本科批招生计划全额、有效完成,确保新生报到率,我校不录取院校调剂志愿(即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九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按规定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生源不足专业的计划数调至生源充足的专业,由我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监审处的参与、监督下进行,严格执行招生工作“26个不得”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和素质提升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减、补”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返乡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方庆明、民建—汉生、新长城、华民慈善、薪火工程、晨曦、海天、元一、熹龙、建达、国脉慈善教育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学校网址:http://www.fjut.edu.cn

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新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的新规定为准。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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