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
(二)学校代码:11420
(三)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历史:始建于1952年,是华北、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是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金融人才培养基地,是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金融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金融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专业分类及部分特殊专业
第八条 我校大部分专业实行专业大类招生,学校鼓励大类内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专业分流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当年《河北金融学院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九条 特殊专业
(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是: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二)河北金融学院波兰校区招收四个本科专业,分别为:金融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在非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该省级招办要求制定录取规则。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我校对以“专业(类)+学校”为投档单位进档考生录取规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我校对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对进档考生按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提档。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据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办法进行录取。
我校在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省等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上述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无法满足非英语语种考生学习,请广大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助、补、减”的工作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网址:http://news.hbfu.edu.cn/zsw
电子邮箱:hbjr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312—333828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河北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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