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民族学院
学校英文全称: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国家标准代码:10517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顿祖义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政编码:445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湖北省重点建设高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2018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对各类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重点监督。
第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该机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my.edu.cn)和校园网(http://www.hbmy.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录取结果。
联系电话:0718-8439097、8438300,电子邮箱:hbmyzbc@sina.com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学校在相关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规定,学校设预留计划30名,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三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五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类)安排。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平行志愿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我校进档考生中,录取规则为: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与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
(3)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同分时,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高的优先。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同等情况下身高者优先录取。
(5)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规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6)山东省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根据山东省投档原则,专业合格后,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除外语类专业(英语、日语、商务英语、翻译)以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以英语语种为主,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2018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9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加分政策,在投档及分专业时适用。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湖北民族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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