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校 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志愿、体检、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一)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按照该省规定的规则录取,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二)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以下规则录取。
1.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缺额的专业;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其中云南省美术类投档排序成绩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含照顾分)30%(折合成30分)加专业成绩70%(折合成70分)。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以下规则录取:
美术学、设计学类、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按照专业志愿、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文化满分/专业满分×70%+文化成绩×30%。
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文化满分/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60%。
音乐学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舞蹈学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3.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专业满分×70%+文化成绩×30%。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5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合格。
第二十条 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报考专业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工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印发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19]155号)执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按照学校招生简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学习成绩、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大学西班牙语、大学法语、大学韩国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学校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按平均数折算的年学费标准。按照鲁教财函[2019]19号规定,专业注册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就读年限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每学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计算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根据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实施学分制收费学生退费按照“鲁价费函[2015] 50号”和“鲁价费函[2018]7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构建起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社会捐助等为辅助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设“润育梦想”成长计划、游学等困难学生素质拓展项目。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咨询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箱:zsb@l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admission.l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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