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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电机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 橄榄 路 1350 号

闵行 校区: 上海市 闵行 区 江川 路 690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

则和办法

按照上海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各招生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编制学校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将用于调节各省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除德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德语或英语,英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除德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德语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德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十、录取规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工程,实行学校负责,纪委监督体制,综合考量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德智体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一、秋季高考录取规则(上海市):

1.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本科批次:对同一专业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同分情况下依据上海市招办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将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兴趣及特长予以专业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不同专业组之间不进行专业调剂。

高职(专科)批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同分情况下依据上海市招办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将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兴趣及特长予以专业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艺术类(美术统考)专业录取规则

美术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须达到上海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按考生合成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合成分成绩计算公式如下:合成分成绩=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满分÷高考文化满分)。

3.无专业级差,无加试要求。

二、秋季高考录取规则(外省市):

1.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其他省(市、区)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同分情况下依据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投档排序规则。录取过程中当考生所填专业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艺术类(美术统考)专业录取规则

投挡原则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发布的招生录取文件执行,合成投档分的折算方法按省级招办规定执行,录取时以合成投档分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均不低于50分(满分按150分折算)。

3.无专业级差,无加试要求。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一般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中美合作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

[沪教委财(2012)118号]、[沪财预(2003)93号]、[沪价费(2003)56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电机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电机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38223045

021-64637770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38223140

十五、网址

http://zhaosheng.sdju.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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