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也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院校,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学校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和平街校区、望京校区和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和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和其他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和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别除普通高考外,还有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内地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招生等。招生工作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执行。
第十三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给予部分优秀本科一批学生转专业机会,按当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采用实考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考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1、1、1分依次递减(江苏省为2、1、1、1分)。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时,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外,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数学、语文、文综、外语)。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理工类为物理和化学或生物,文史类为历史和地理或政治,等级须达到A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结合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相同的情况时,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物理或历史等级高者、除物理或历史外另一选测科目等级高者。
第二十条 浙江省和上海市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详见附表)。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相同的情况和专业调剂时,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四年制专业除外)、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加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我校医药学类专业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者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中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一本)专业为5800元/年,其中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按照本科生标准收取,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标准执行;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护理学(二本)、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为5000元/年。住宿费为900-1200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2017年入学的所有专业学生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学习。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校报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bkzs.bucm.edu.cn;
E-mail:zs@bucm.edu.cn;
纪检监察电话:010-6428750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附表:北京中医药大学2017年浙江省和上海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
省份
专业名称
选考
科目数
选考科目范围
备注
浙江省
中医学(岐黄国医班)
3
化学 生物 历史
中医学(卓越中医班)
3
化学 生物 历史
中医学(卓越中医京华班)
3
化学 生物 历史
中医学(卓越中西医班)
3
化学 生物 历史
中医学(卓越针推班)
3
物理 化学 生物
中医学
3
化学 生物 历史
中医学(实验班)
3
化学 生物 历史
针灸推拿学
3
物理 化学 生物
中药学
3
物理 化学 生物
中药制药
3
物理 化学 生物
药学
3
物理 化学 生物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
3
化学 生物 历史
法学(医药卫生)
0
不限
英语(医学)
0
不限
护理学
3
生物 化学 历史
上海市
中医学(岐黄国医班)
3
化学 生命科学 历史
专业组一
中医学(卓越中西医班)
3
化学 生命科学 历史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
3
化学 生命科学 历史
中药学
3
物理 化学 生命科学
专业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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