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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233。办学地点: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学校办学形式及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类型:普通统考类、艺术类、体育类。学位类型:工学、理学、农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三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我校部分本科专业2016年继续实行按类招生,实行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按照学生的意愿和成绩,根据专业人数选择专业的培养模式。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投档比例:我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普通文理类按照实考成绩(不含加分),艺术类、体育类按照专业课成绩采用分数级差及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办法:录取时首先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比例采用专业级差和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级差:普通文理类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专业间级差均为1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级差为1分。

第十四条 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等效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再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艺术、体育类参考科目:文化课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特殊省份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投档,投档考生按照“专业级差和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部分专业特殊要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专业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五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专业学费:普通类4000-6000元/年.生、艺体类最高9000元/年.生、联合办学类15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奖学金: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国家助学贷款;(5)优秀学生奖学金;(6)专业奖学金;此外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可以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外机构资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

第六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6512198

学校网址:http://zsjy.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c@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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