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与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农牧学院,英文译名为:Tibet Agricultural &Animal Husbandry University。上级主管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学校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全院各类新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对招生录取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五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西藏农牧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协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西藏农牧学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投放的计划,均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有普通本科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专项计划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线(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中考生的报考志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一条 在普通本科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实行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办法,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区人社厅及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录取学生除委托培养部队生源考生外,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农牧学院2019年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农牧林水地矿师范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实行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免收学费、住宿费,每年补助生活费3000元/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投诉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894-5888499
网址:http://www.xza.edu.cn
电子邮箱:xznmxyzsjyc@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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