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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外国语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着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科学选拔人才,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黑龙江外国语学院,院校代码13296。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对完成规定学制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确定招生规模,审核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7)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要求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区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分专业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进档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按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足时,按进档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以此类推。当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规定的地区,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成绩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分专业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有关专业报考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语言类专业中日语、俄语、朝鲜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其他专业招收英语考生。非语言类专业建议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2.单科外语成绩要求:小学教育、翻译、阿拉伯语、葡萄牙语、意大利语、国际商务(精英班,对英)、市场营销(精英班,对英)专业,建议外语单科成绩达到105分以上(含105分)的考生报考。

3.新高考改革地区选考科目: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专业必选物理科目外,其他专业均不限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依据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100%)+专业课成绩(100%);

第十六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鉴于社会需求及就业形势,阿拉伯语专业建议男生报考。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校网站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学校网址:www.hiu.net.cn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热线:0451—88121000 88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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