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 Sichuan Medical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国标码)
3.学校校址:四川省南充市
4.学校网址:www.nsmc.edu.cn
5.联系电话:0817-2242705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国家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我校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18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文史类为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语文;理工类为外语、理科综合、数学、语文。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安排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3.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4.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艺、体尖考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九条 对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政策,其中学费实行学分制,按学年预收、按实修学分结算,预收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理工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文学、管理类37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人·年。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18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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