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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二○一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680

第四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招生委员会参与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调档比例进档的考生,我校依照考生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规则安排专业,无专业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调阅档案时,按照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系统自动分配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依据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制度,我校可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投档比例下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控制在1%以内,艺术类本科预留计划控制在15%以内。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再以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江苏省考生凡选测科目CC、必测科目4C、综合素质评价和技术科目合格以上者,均可报考我校。

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2019级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为:文法财经类和理工外语类学费每生每学年20000元,旅游管理专业23000元,艺术类学费每生每学年2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800元,学生代办费按照坚持自愿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学校收退费办法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资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资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62976824、63036981、63036982(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邮政编码: 710038

网 址: www.xcxz.com.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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