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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翻译学院,国标代码:12714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翻译学院位于西安市南郊终南山下, 1987 年创办,2000 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高等职业教育,2005 年升格为本科高校,2009 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2018年被陕西省教育厅评定为陕西省一流学院建设单位。学校成为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等涵盖文、经、管、工、艺、法、医学、教育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一所综合性本科高校。学院占地面积145万㎡,校舍建筑面积50万㎡,图书馆纸质藏书210万册,校园网端口39000个,学校办学设施完善。

第五条 办学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 邮编:71010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委员构成: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宣传、招生、纪检、后勤工作校领导,各单位院(部)长,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就业中心、宣传部、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设在招生就业中心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联系电话:029-85896666 85891139

传 真:029—85891551

网 址:http://www.xafy.edu.cn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陕西省招生,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二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各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无要求,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科目等级排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的必须达到所在省对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本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翻译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收费标准,经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所有奖助学金均每学年评定一次,受益面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翻译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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