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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      招生网址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校区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19号 (邮政编码:430202)。

第三条 学校为200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武汉纺织大学举办的一所工、文、经、管、艺相结合的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六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 “公平竞争、公证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

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序,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科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所在省份是学校自定义,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一定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

http://zjc.whcibe.com/ (招生信息网)。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59816710

微信公众号:cibe-wtu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19号

邮政编码:430202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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