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 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三条 校 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校现占地约2062亩,校舍建筑面积约60.2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2亿元,图书馆藏书126万册。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500余人,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在校学生20000余人。
第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每学年收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收费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
2.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的物联网工程专业每学年学费5600元/人,培训费4200元/人;
3.与纳德腾泽投资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的酒店管理(国际邮轮管理订单班)专业每学年学费4600元/人,培训费8000元/人(培训费仅收取第一至第三学年);
4.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八条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招生计划编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进档考生,征集志愿时学校原则上不参加降分投档录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录取英语专业考生单科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生源省英语总分的80%以上,其余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4.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2B、必测等级4C、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含比较辅助投档分)后等级”办法;
6.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出档规定,对进档普通本科考生按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确定专业:
(1)对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1、0、0;
(2)对比较专业级差后分数(含比较平行志愿排序分)相同时,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专业志愿相同时,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3)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未录取考生,作退档处理;对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未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规则在录取计划不满额的专业中择优调配录取,若所有专业均额满无法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7.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分数优先规则,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进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先比较艺术文考分,再相同比较外语科目成绩),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以招生计划数1:1投档并按投档分排序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执行《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8.对口高职本科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分先比较综合分,再比较外语科目成绩)。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新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一条 奖、贷、助学措施:
1.学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创新奖学金、青年英才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八一钢铁奖学金、金广奖学金、康必达奖学金、安科院奖助学金等10余项;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助学金等措施完成学业,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获得学校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学院纪委办公室电话:023-65022134
邮箱:jjsb@cqust.edu.cn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2368 65022363 传真:65022365
3.E - mail:cqustzjc@163.com
4.学校网址:http://www.cqust.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平台最终公示为准,章程内容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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