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校代码10642。
学校前身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分别创办于1976年和1972年;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组建为渝西学院;2005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地址 :红河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星湖校区位于重庆市永川卫星湖文化旅游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767亩,总建筑面积69.4万平方米,馆藏图书283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89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37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正高级职称人员150余人、副高级职称人员32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220余人,兼职硕导70余人,外籍教师10余人,外聘专家270余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0000余人。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8年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篮球),对口高职本科。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1、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电子工程、商务英语三个专业为重庆文理学院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合作订单培养班,培养方向为“国际邮轮乘务”和“国际高级海员”,只招收填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采取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2018年定向就业区县为南川区、荣昌区、梁平区和巫山县,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3、小学教育(定向西藏就业)、学前教育(定向西藏就业)两专业面向重庆市招生,计划各6名,只招收填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4、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按计算机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一年后根据考生意愿、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实行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方案入学后根据教学安排统一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投档和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市、区)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0;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2、当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序:①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②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4、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5、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6、预留计划录取原则与原计划录取规则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无单科分数限制)。艺术体育进档考生按照类别分别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1)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综合分[综合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文化分÷文化满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2)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3)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2、体育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1)重庆市外考生录取规则: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2)重庆市内考生录取规则:①体育教育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比较文化成绩。②非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750)×100×40%+专业分×6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文化成绩。
3、内蒙古自治区艺术、体育类专业按我校公布排序规则排序后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我校特殊类型招生仅为高水平运动队篮球项目。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择优录取。
1、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为生源所在省(市、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所在省(市、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3、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文化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十六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按照英语安排;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150分制)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4、报考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的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5、身高限制:(1)体育教育(师范)专业女生不低于160CM,男生不低于168CM;(2)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女生不低于158CM,男生不低于168CM;(3)音乐学(师范)专业女生不低于158CM,男生不低于168CM;(4)舞蹈学专业女生不低于160CM,男生不低于170CM。
6、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
(1)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要求:①身高要求:女生158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②视力要求:矫正视力不低于4.8;③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手臂以下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2)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要求只招男生。①身高要求:航海技术校企合作班165CM以上、轮机工程校企合作班160CM以上;②视力要求:航海技术校企合作班两眼裸眼视力为5.0、轮机工程校企合作班为4.8(包括矫正视力);③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色弱、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费用标准与收取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785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学校已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1、我校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校企合作的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电子工程三个专业除学费外,需额外收取培训考证费23000元,培训考证费应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学校收取,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
2、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人。
3、因故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入学与注册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部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学校每年设立3000多万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其中部分奖助学金标准如下: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综合奖学金:特等2000元/年、一等1200元/年、二等600元/年;
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10000元/年、二等5000元/年、三等3000元/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同时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办法,努力做到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编:402160;
学校网址:http://www.cqw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b.cqw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23) 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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