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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后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西丽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分配基本原则

1、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2、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3、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4、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1.广东省录取批次分为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具体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录取;

3.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区);

4.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广东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喀什定向及少数民族预科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5.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一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及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提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符合录取政策,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提档;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深圳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如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如各省有相关规则,则按该省规定执行,其它省按考生排位、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原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工商管理(高尔夫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光源与照明和物联网工程四个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在相关专业的专业志愿录取完后,有剩余计划的情况下,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专业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专业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除外)。

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AB或AB以上,必测科目(含技术)4C或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等级要求:必测科目(含技术)为4C或4C以上。

其他省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英语(师范)、日语、法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要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复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复测内容和标准与当年高考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学生复测成绩未达到其本人高考术科成绩的70%,视为复测不合格。

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原则。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1.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含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时尚音乐编创)、音乐学(流行演唱)、音乐学(流行器乐演奏)和音乐学(师范)(备注培养幼儿教育人才):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7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美术学和动画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办法:出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剩余计划;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

4.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以本科招生网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面向华侨与港澳台地区招生办法按国家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 住宿费等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以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最新公布为准。

2.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

1.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新生奖学金。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人/学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教学地点

第三十四条 教学地点

1.医学院、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教学地点为西丽校区。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广东省第二批本科招生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光源与照明和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教学地点设在坪山(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片区)。由深圳技术大学(筹)按应用型本科生单独培养和管理,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教学地点的专业学习。按规定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深圳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3. 其他专业教学地点为后海校区。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7年3月2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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