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399号。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理路333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8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8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8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800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工学、理学)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800元、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2、所有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3、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择优接收非一志愿考生,没有分数级差。
4、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5、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专业优先原则。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7、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8、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面向全国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soe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达新路399号
联系电话:0431-86903888 86903015
联系人:杨帆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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