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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申诉电话:0535-6913230)。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40

第九条 学校驻地:中国山东烟台

第十条 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0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院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上按照我校招生章程执行,如生源省招生办有特殊要求,则按其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肢体残疾考生录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调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费按照《关于驻烟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6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教育部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报考相关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格复查

第三十二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对舞弊假冒者,一经查实予以清退。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烟台校区电话:0535-6913058 6913059 传真:0535-6913059 学校主页:http:// www.bzmc.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 zb.bzmc.edu.cn 邮箱:zkb@bzmc.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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