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南昌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131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招委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6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优化生源结构,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按照“遵循考生专业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招生计划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普通文、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1、设校考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第九条处理;
2、使用专业统考成绩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第九条处理;
3、北京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承认考生获得的且经北京考试院确认的公办二本以上院校校考合格成绩,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第九条处理;
4、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6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批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外语统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该专业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本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艺术本科考生要求必测科目等级为4C;专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九条 为保证招生计划完成,当相应批次录取工作完全结束后仍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录取工作进度、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招委会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87728158、82109987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复测不达标、与原测试成绩差异显著,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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