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
2、院校国标码:10406
3、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
5、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6、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16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5120名、面向5个省份直招士官专科生80名。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九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理工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按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包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空中乘务方向)等专业在开展了校考的省(市、区)的录取原则如下:
(1)政治思想符合要求和体检达标,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录取排序规则
美术类(所含专业同上)、表演(空中乘务方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满分200分。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所在省级招办有其他要求的则按其要求执行)。
2、美术类(所含专业同上)、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承认联考的省(市、区)按照所在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3、江西省艺术类按照江西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其中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市、区)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 飞行技术专业文理兼收,须面试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按照民航总局划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贫困专项计划、赣南原中央苏区县专项计划、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以20分计算。
第十六条 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或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投入经费200万元,用于设立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邮编:330063)
联系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791-83957505、83863927;传真:0791-8386396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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